学校简介
第一条 为促进、完善和规范学校各项工作,建立和健全学校现代化管理制度, 以及自主办学、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的机制,发挥中等艺术教育在泉州市文化发展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与法规,认真实践中等艺术职业教育,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向前发展。
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实施“科教兴国”的伟大战略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新世纪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德、智、体美全面发展,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艺术专业人才。
第二章 学校名称、地址
第四条 学校名称:福建省泉州艺术学校
学校地址:泉州市文化艺术中心
第三章 办学宗旨
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,以培养服务侨乡文化的
应用型艺术人才为目标,按国家考核标准,保证教学质量满足我市对中等艺术人才的要求。
第六条 面向现代化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不断深化教育改革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加强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,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;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训练,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,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,以此作为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目标。
认真贯彻实施“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,加强学生“爱国守法,明礼诚信,团结友善,勤俭自强,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;提倡崇尚科学,保护环境,大力推进校园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。
第四章 办学规模
第七条 办学规模:2010年至十二五规划结束时办成全日制学生数达1000人规模的中等艺术学校。
第五章 学科专业设置
第八条 根据我市文艺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,将开设南音、戏剧、音乐、工艺美术、群众文化艺术、闽南语播音主持等六个专业。并根据文艺事业发展需求有计划开展其他学科专业。
第六章 办学模式
第九条 办学类型系全日制中等专科教育
第十条 招生方式 学制:招生纳入省、市统一计划,生源
以泉州及闽南地区为主。招收初中毕业生,学制以三年制中专。
第七章 学校建制与管理
第十一条 学校为副处级建制的中等专科学校,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。教学业务归市文化局、市教育局管理。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
第八章 内部管理体制
第十二条 校长为法人代表
第十三条 校长全面领导和负责教学、学术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1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,学期工作计划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;
2、领导教学改革的开展,组织思想品德教育,教学活动、学术活动。完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,建立学生思想道德评价机制;
3、拟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,推荐副校长,选拔和任免各科室负责人;
4、聘任和外聘教师及其工作人员,对全体教职工实施考核与奖惩。
5、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学籍
6、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收和厉行节约,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;
7、健全完善安全预防、日常管理、应急处理以及校园内外安全联防等管理机制,要全面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。组织学校保卫、消防工作,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;保护和管理校产;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8、制定完善学籍和资助管理实施细则,加强学籍和自助管理的规范化建设
9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,处理学校行政工作的有关事项。
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,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,引入竞争机制,建立优质高新效、周到、完善的后勤服务体系,让师生员工满意,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,投身于教学实践。
第十五条 建立教代会制度,发扬教职工主人翁的精神,参加民主管理和依法监督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九章 经费来源财务制度
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。
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实行统一领导、集中管理的财经管理制度,明确职责,严格审批、严格把关,合理、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,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,杜绝不可理的开支。同时建立和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机制,规范会计工作。
第十章 义务和权利
第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:
1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2、加强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,培养合格人才;
3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水平、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;
4、依法建立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;接受财政、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;
5、采取有效措施,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,对老师参加培训,开展学术研讨、交流活动提供便利;
6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;
7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8、保护学校基础设施与财产不受侵害,维护学校的安全与正常教学秩序;
9、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。
第十八条 学校的权利:
1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;
2、面向社会,依法办学,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,自主管理;
3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为自身的办学条件,按照有关部分文件精神,制度按生方案;
4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;
5、根据教学改革的发展,制定教学大纲、教学计划,选编、选用教材,组织实施教学活动;
6、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条例的教育,并实施教学管理;
7、按照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,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,颁发有关的继续教育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;
8、对教职员工实行考评;
9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;
10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自主开展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研究活动,开展文艺交流合作;
11、根据实际要求和精简效能的原则,确定教学、学术活动,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,调整工资和补贴的权利分配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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